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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鹰潭家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鹰潭家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4执382号申请执行人: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莲路76号。组织机构代码:72777680-3。被执行人:鹰潭家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鹰潭市府前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56383718-9。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鹰潭家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鹰潭家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鹰潭家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9965855.24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9965855.24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谌维东审 判 员  许立元代理审判员  刘官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余 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