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4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航禹、高键基等与王文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航禹,高键基,焦雷,王文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4787号原告:李航禹,男,199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蓟州区。原告:高键基,男,199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蓟州区。原告:焦雷,男,199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蓟州区。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堂,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国,男,48岁,汉族,居民,住蓟州区。原告李航禹、高键基、焦雷与被告王文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2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7月1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李航禹、高键基、焦雷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航禹、高键基、焦雷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计1075元。审 判 长 闫 哲审 判 员 张 宾人民陪审员 沙芳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金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