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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3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彭富顺与犍为美天恒饮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富顺,犍为美天恒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23执209号申请执行人:彭富顺,男,生于1983年10月23日9,住四川省犍为县。被执行人:犍为美天恒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联合村3组。法定代表人:张德闵,该公司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123000017420。申请执行人彭富顺与被执行人犍为美天恒饮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123民初1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6945元、案件受理费5元,共计6950元。本案的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犍为美天恒饮料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00元,因本院穷尽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123民初1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涛审 判 员  夏建春审 判 员  罗迎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 进书 记 员  黄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