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5执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徐凤华与查刚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凤华,查刚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5执602号申请执行人:徐凤华,女,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被执行人:查刚刚,男,199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本院在执行徐凤华与查刚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8民终45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查刚刚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徐凤华各项损失合计52892.16元并承担诉讼费2488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总对总系统查询及线下传统查询,被执行人有小额存款,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查刚刚有精神病史,常用复发,目前没有劳动能力,亦无其他生活来源。综上,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晓彬审判员 张世华审判员 程文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