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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执10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钱国栋、胡接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国栋,胡接锋,陈淑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4执10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钱国栋,男,198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胡接锋,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陈淑珍,女,198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国栋与被执行人胡接锋、陈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胡接锋、陈淑珍所有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案件已执行完毕,故原冻结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胡接锋、陈淑珍所有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徐志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军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