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11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庆市宏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汪伟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宏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汪伟生,何红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民初814号原告: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徐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纪靖,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殷杰,该公司员工。被告:安庆市宏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汪伟生,总经理。被告:汪伟生,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何红梅,女,197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宏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汪伟生、何红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2017年7月24日,原告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8945元减半收取计29472.5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9672.5元,由原告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马惠雯代理审判员 李恒圆人民陪审员 祁义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倩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