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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辖终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山东七里堡置业有限公司与山东天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七里堡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天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辖终8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七里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伏晓慧,女,199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户籍地山东省诸城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天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赵兴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琳琳,山东贤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民,山东贤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东七里堡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天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七里堡置业有限公司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112民初26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2017年5月,山东天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原告诉至原审法院,要求被告山东七里堡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所拖欠的工程款880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山东七里堡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异议人的住所地在济南市高新区,本案应移送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2009年12月24日,被告山东七里堡置业有限公司(甲方、发包方)与原告山东天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乙方、承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工程名称七里堡惠风居小区工程,工程地点济南市二环东路以东、祝舜路以北、胶济铁路以南……。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地点位于济南市历城区辖区内,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山东七里堡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山东七里堡置业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山东七里堡置业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称,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均在济南市高新区,为利于争议的解决,本案应移送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山东天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以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主张工程欠款,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地点位于济南市历城区辖区内,原审法院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对本案纠纷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卫审判员 郑国栋审判员 李亚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