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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3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梁某1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823刑��28号公诉机关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1,出生于甘肃省崇信县,住崇信县。2011年11月2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崇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1年12月10日至2014年12月9日。2017年4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崇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崇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崇信县人民检察院以崇检公诉刑诉〔2017〕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1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崇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梁某1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的小型轿车沿崇信县新世纪步行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菜香园酒店门口时将停放在酒店门口道路西侧的×××小轿车碰撞后驾车离开现场。之后,×××号小轿车车主薛某报案,梁某1让侄儿梁某2将×××号小轿车开到事故现场,21时30分许,崇信县交警大队民警来到梁某1家中,将梁某1带回交警队接受调查。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梁某1体内酒精含量为151mg/100ml,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检验,梁某1血液酒精含量为168.3mg/100ml。另查明,事故发生后经协商,梁某1赔偿薛某车辆维修费12531元,并取得了薛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书证110接警记录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当事人血样��取登记表及照片,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甘明证[2017]法毒检字第220号关于梁某1一案的法医检验报告书;证人梁某2、于某的证言;被害人薛某的陈述;被告人梁某1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并有被告人当庭提交的12531元的收条一张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1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具有前科,应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赵某审 判 员  李某人民陪审员  岳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