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02民初4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跃与贵州省居家天下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跃,贵州省居家天下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02民初4350号原告李跃,男,1958年5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都匀市。被告贵州省居家天下装饰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国际中心1号楼19楼19层4、5号门面。原告李跃诉被告贵州省天下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李跃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跃撤诉是对其权利的放弃,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跃撤诉。案件受理费180元,由原告李跃负担。审 判 长 胡双全审 判 员 黄明宇人民陪审员 王守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袁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