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5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胡军长与宋俊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军长,宋俊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5执62号申请执行人胡军长。被执行人宋俊伟。关于申请执行人胡军长与被执行人宋俊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25民初15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军长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且不在家中,经查询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25民初15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成军审判员 乔向阳审判员 郭红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