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9民初2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董永强与董永峰分家析产纠纷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永强,董永峰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2005号原告:董永强,男,1971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石家庄市藁城区人,住本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占,石家庄市藁城青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永峰,男,1973年10月9日生,汉族,农民,石家庄市藁城区人,住本村。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秋芬,女,1966年7月22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原告董永强与被告董永峰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董永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永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董永强负担。审判员 李华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焦建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