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5执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永栋与陈生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栋,陈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5执711号申请执行人:王永栋,男,汉族,1956年2月11日出生,山丹县居民。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陈生,男,汉族,1968年8月15日出生,山丹县居民。公民身份号码:×××。本院立案执行的(2016)甘0725执711号申请执行人王永栋与被执行人陈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陈生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永栋案款4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08.5元,申请执行费500元。于2017年7月24日交纳3000元,2017年7月30日前交纳2000元及案件受理费408.5元和申请执行费5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交纳100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交纳100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交纳10000元,2020年12月30日前交纳5000元;二、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725执7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玉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昱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