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民终2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2623鲁雪花与程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宝,鲁雪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终26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宝,男,198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鲁雪花,女,196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上诉人程宝因与被上诉人鲁雪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5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期间,程宝未按规定预缴上诉费,并且经过原审法院催交后,仍未按规定缴纳上诉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王 霞审判员 汪家元审判员 王宜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静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使其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