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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5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潘伟坚与周俊龙、蔡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伟坚,周俊龙,蔡小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5572号原告:潘伟坚,男,198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周俊龙,男,198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蔡小梅,女,198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潘伟坚与被告周俊龙、蔡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伟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庄碧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 静速录员  赵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