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2执5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徐文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文武,何雷,陈春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2执5783号申请执行人:徐文武,男,1967年9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何雷,男,1974年6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陈春莲,女,1948年7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申请执行人徐文武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鹿城法院(2016)浙0302民初446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7月2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雷、陈春莲银行存款人民币127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周志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娇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