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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4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嘉禾县平安建筑设备租赁部与唐勋利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禾县平安建筑设备租赁部,唐勋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4执107号申请执行人:嘉禾县平安建筑设备租赁部。被执行人:唐勋利。本院在执行嘉禾县平安建筑设备租赁部与被执行人唐勋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1024民初1151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唐勋利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给付申请执行人嘉禾县平安建筑设备租赁部支付所欠租金91507元、受理费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1280元。现查明,已偿还50000元,剩余款项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1024执10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陶平审 判 员  谢林娟代理审判员  岳翠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XX刘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