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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6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苏剑毅与张有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剑毅,张有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6执294号申请执行人孙剑毅,男,196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执行人张有和,男,196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沿江街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剑毅与被执行人张有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苏剑毅于2017年4月12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6民初91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张有和偿还赔偿款3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张有和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故苏剑毅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民法院(2016)黑0206民初9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业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杨占录审判员  高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