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执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泡崖支行与高加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泡崖支,高加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1257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泡崖支行,住所地瓦房店市。法定代表人:厉晓莉,系该支行负责人。被执行人:高加发,男,195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泡崖支行与高加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辽0281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馨代理审判员 孙 慰代理审判员 韩懿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迟 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