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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执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陶文甫与丁瑞、XX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文甫,丁瑞,XX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833号申请执行人陶文甫,男,1947年5月8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丁瑞,男,1981年3月15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XX芳,女,1982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陶文甫与丁瑞、XX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江审 判 员  王根培代理审判员  王信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延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