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民终2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黄兴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兴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陈茂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终2020号(2017)闽06民终20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兴勇,男,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街保险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8561069455。负责人:伍朝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艺平,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晓莉,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茂生,男,196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上诉人黄兴勇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原审被告陈茂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2017)闽0623民初1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兴勇以同意一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兴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兴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98元,减半收取149元,由上诉人黄兴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志忠审判员 陈天明审判员 谢旭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舒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