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执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王君龙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王君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执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秦岭路*号。法定代表人:徐波,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君龙,男,汉族,1987年2月12日出生,住威海市文登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威民三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王君龙赔偿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0000元。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0执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成军审判员 孙建国审判员 李升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秀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