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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财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公培鑫对刘博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公培鑫,董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2财保86号申请人:公培鑫,住白山市。被申请人:董博,住白山市。申请人公培鑫因与被申请人董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本院对在中国工商银行、被申请人董博名下账号×××中的工资款40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2017年7月12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保单号为×××,担保金额为4万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在中国工商银行、被申请人董博名下账号×××中的工资款40000元予以冻结。以上款项冻结期限为一年(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一年)。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支取、抵押该款项。查封期限届满前,如需要继续查封,申请人应向本院提出延长查封期限申请,否则查封效力自动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马恩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