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5执恢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何莉与李平诈骗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成富,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执恢262号申请执行人:梁成富,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9196910211790,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住潜江市章华中路39号。被执行人:李平,男,1974年8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9197408050172,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原潜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园林大队副中队长,住潜江市公安局机关住宅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成富与被执行人李平诈骗罪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平已部分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梁成富就已执行部分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汉江中刑初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晓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德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