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8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锦霞与王星伟、杜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锦霞,王星伟,杜汉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8420号原告:张锦霞,女,198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王星伟,男,198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杜汉萍,女,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南市。原告张锦霞诉被告王星伟、杜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锦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星伟、杜汉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王星伟陆续向原告借款共计43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嗣后,经原告催讨,被告王星伟未依约还款。被告王星伟、杜汉萍系夫妻关系,于2011年8月6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被告王星伟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为证,足以认定。被告王星伟应当及时足额依约归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王星伟归还借款本金43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借款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及共同经营等活动,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综上,原告的诉请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星伟、杜汉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一审期间质证和答辩的权利,本院可依法对本案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星伟、杜汉萍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锦霞借款43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被告王星伟、杜汉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赖黎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蔡海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