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704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黄向红、吴后平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向红,吴后平,黄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704刑初207号公诉机关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向红,女,1968年8月9日出生于鄂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鄂州市。住鄂州市。被告人吴后平,男,1967年1月5日出生于湖北省鄂州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鄂州市鄂城区。被告人黄玲,女,1965年3月13日出生于湖北省鄂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鄂州市。上述三被告人均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城检公诉刑诉(2017)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向红、吴后平、黄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向红、吴后平、黄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1日至11月22日期间,被告人黄向红、吴后平二人承租鄂州市文化宫防空洞门店开设牌铺,利用麻将“打晃晃”、扑克牌打“五十K”的方式组织多人进行赌博,“打晃晃”赌注为人民币1元起步、30元封顶,“五十K”赌注为人民币10元起步,30元封顶。二被告人按参赌时间以向每桌参赌人员至多抽头人民币100元的方式获利。经营期间,黄向红、吴后平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2.32万元,由二人均分。同年11月23日至12月11日期间,被告人黄向红独自经营上述牌铺,采取上述方式抽头渔利。经营期间,黄向红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4100元。2016年12月12日至2017年1月12日期间,被告人黄向红、黄玲合伙经营上述牌铺,采取上述方式抽头渔利。经营期间,黄向红、黄玲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8400元,由二人均分。2017年1月12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将该牌铺查获,并现场查获该牌铺经营账本2册,收缴赌具麻将机5台、扑克20副,收缴赌资人民币2380元。案发后,被告人黄向红、吴后平、黄玲退出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向红、吴后平、黄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涉案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罚没票据;证人陈某、汪某、张某、廖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向红、吴后平、黄玲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设定赌博方式,组织他人赌博,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向红、吴后平、黄玲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向红、吴后平、黄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鄂州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黄向红、吴后平、黄玲适用非监禁刑罚,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实施有效监管。据此,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主观恶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向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二、被告人吴后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三、被告人黄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 杨 惠审判员 : 姜 斌审判员 :赵协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 卢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