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4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刘某某故意伤害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04刑初72号公诉机关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3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2017年4月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以牡爱检诉刑诉〔201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娟出庭支持公诉,黄影协助工作。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妻子姬某某之前夫被害人胡某某酒后因孩子抚养问题发生口角,相约到牡丹江市爱民区XX路与XX街路口见面,二人见面后厮打在一起。刘某某踢踹胡某某身体及面部致其受伤。胡某某报警后,刘某某在现场等候,后被出警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经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胡某某双侧鼻骨及鼻中隔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另查,2017年7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胡某某的经济损失,被害人住院期间,被告人支付了医疗费,得到了胡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笔录;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姬某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住院病历复印件;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刘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因家庭矛盾将被害人胡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刘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评估,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为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季明审 判 员 王楠人民陪审员 金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仇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