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吴祥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8刑初479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7日2时许,被告人吴祥至成都市成华区某基地某期项目部门口处,使用砖块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某某牌轿车(牌照号为川A7V***,发动机号:DCD79B****、车辆识别代码:LSYYBACC47K08****,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000元)右后车窗玻璃砸碎后,将该车盗走。当日8时许,被告人吴祥伙同他人将该车以8000元的价格销赃,赃款已耗尽。经审查,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祥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吴祥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公安机关从该车辆购买人莫某处查获被盗汽车、机动车手续(包括��辆登记证书、保险单、行驶证、购车发票)、车钥匙;于2017年3月20日将被告人吴祥抓获归案,并从其身上查获身份证一张(身份证号为51012119840229****),黑色匕首一把、停车卡一张、业主卡二张、破窗器一把、钥匙包一个、手电筒一把、香水一瓶、串珠二串、非机动车行驶证一张、铁制L型套筒一个、棕色挎包一个、黑色手提包一个。上述查获的物品已经被公安机关予以扣押。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证据略去……)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吴祥所犯罪行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祥为获取不法经济利益而���施犯罪行为,依法应当给予经济处罚。被告人吴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二、责令被告人吴祥将违法所得退赔给被害人。三、扣押在案的车辆发还给购车人莫某,黑色匕首一把、破窗器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月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京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