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225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孟彩萍、江立勤、刘瑞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彩萍,江立勤,刘瑞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5执11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孟彩萍,女,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炎陵县霞阳镇。被执行人江立勤,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炎陵县霞阳镇。被执行人刘瑞文,女,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炎陵县霞阳镇。申请执行人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孟彩萍、江立勤、刘瑞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6)湘0225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孟彩萍、江立勤、刘瑞文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瑞文已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225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友斌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罗剑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