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3民初3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吴庆旭与葛俊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庆旭,葛俊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3353号原告:吴庆旭,男,197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治,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葛俊宝,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田家庵区。原告吴庆旭与被告葛俊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吴庆旭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庆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庆旭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吴庆旭负担。审判员 李保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