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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民初3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吴庆旭与葛俊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庆旭,葛俊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3353号原告:吴庆旭,男,197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治,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葛俊宝,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田家庵区。原告吴庆旭与被告葛俊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吴庆旭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庆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庆旭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吴庆旭负担。审判员  李保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