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东辽县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辽源市华罡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辽县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辽源市华罡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459号申请执行人:东辽县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辽源市华罡医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辽县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辽源市华罡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全部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14,200.00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402执459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审判员 闫广祥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绍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