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邵东执字第69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吴屏、刘飞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屏,刘飞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邵东执字第69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吴屏,男,汉族,1967年12月23日出生,经商,住邵东县。被执行人刘飞跃,女,汉族,1971年3月21日出生,经商,住邵东县。吴屏与刘飞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以(2013)邵东民初字第1903号民事判决书判定由刘飞跃偿还吴屏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64万元。依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2016年7月26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再审本案。依管辖规定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以(2017)湘0521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判定驳回吴屏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邵东民初字第19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德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赵赞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