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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民初2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号与解德紧、赵侠、李月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号,解德紧,赵侠,李月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23民初2156号原告:张号(曾用名解浩),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代理人:张选,安徽杜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解德紧,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赵侠,女,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李月华,女,193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上述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王燕飞,安徽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号因与被告解德紧、赵侠、李月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号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选、被告解德紧、赵侠、李月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燕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号诉称:2017年3月份,原告在自家宅基地范围内建房多次遭到三被告阻挠,后经土管所、派出所及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效。为此,原告具状起诉,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对原告建房施工的妨碍;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解德紧、赵侠、李月华辩称:案涉宅基地存在权属纠纷,该争议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三被告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建议驳回原告的诉求。经审理查明:案涉宅基地位于灵璧县尹集镇龙潭村三组,原、被告是隔壁邻居,原告是被告东邻。2017年春,原告将老房拆除打算在原宅基上建设新房,在划线建基础时,被告家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所建房屋基础侵犯了被告的宅基地使用权,后经尹集国土所、派出所、解阁村委会调处,双方未能和解。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对原告建房施工的妨碍。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宅基证、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案涉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其宅基证范围内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被告干涉原告施工妨害了原告行使宅基地使用权,原告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解德紧、赵侠、李月华不得妨害张号施工建房。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解德紧、赵侠、李月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朝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娜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