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执12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常天文与常运枝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天文,常运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121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常天文,男,1944年10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常运枝,女,1971年3月29日出生,申请人荣志芳,女1992年7月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常天文与常运枝[(2015)安民初字第02170号民事判决书]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常运枝在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安阳三八支行170632010110086XXXX账号,现因申请人常天文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常运枝在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安阳三八支行账号170632010110086XXXX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景瑞红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王庆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继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