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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21执5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钟清、马榕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清,马榕根,陈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21执547-1号申请执行人钟清,女,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被执行人马榕根,男,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被执行人陈金花,女,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本院在执行钟清与马榕根、陈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7月24日申请执行人钟清与被执行人马榕根、陈金花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马榕根、陈金花欠申请执行人钟清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7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款项止),申请执行人钟清同意收取本金50000元及利息10000元,合计60000元,其余利息表示同意放弃。此款定于2017年7月24日前还25000元,余款从2017年8月起每月20日前还3000元,直至还清款项为止。马森泉��愿为上述款项承担保证责任。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蓝榕概审判员  廖伟集审判员  李启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邦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