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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5执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良森、雷秧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良森,雷秧生,蒋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650号申请执行人王良森,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雷秧生,男,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被执行人蒋能,女,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王良森与雷秧生、蒋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的(2017)桂0305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申请人王良森与被执行人雷秧生、蒋能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的(2017)桂0305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维光审判员  张兴华审判员  杭德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萝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