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81执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张小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乐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281执572号张小华,女,汉族,1983年12月16日出生,住所地乐平市。王婷,女,汉族,1988年11月7日出生,住所地乐平市洎。陈浩,男,汉族,1983年10月24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襄樊市。张小华申请王婷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乐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小华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乐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庆军审判员 许生才审判员 蒋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含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