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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81执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张小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乐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281执572号张小华,女,汉族,1983年12月16日出生,住所地乐平市。王婷,女,汉族,1988年11月7日出生,住所地乐平市洎。陈浩,男,汉族,1983年10月24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襄樊市。张小华申请王婷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乐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小华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乐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庆军审判员  许生才审判员  蒋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含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