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刑终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贾某某妨害公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刑终315号原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某某,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于甘肃省兰州市,汉族,大专文化,兰州华联超市综合有限公司采购部经理,户籍地兰州市城关区排洪南路330号,住兰州市城关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贾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2017)甘0102刑初69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贾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2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在其居住的兰州市城关区定西南路“长城·山海南苑”一号楼2603室,因与妻子魏薇发生争执后魏薇报警。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团结新村派出所民警王禹钦、协警王亚彬前往处警时,民警王禹钦遭到被告人贾某某的殴打。经诊断,王禹钦面部左侧软组织挫伤、左眼球视网膜震荡。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向被害人王禹钦赔偿4万元并取得谅解。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贾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自愿认罪,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之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上诉人贾某某以其系初犯、自愿认罪、未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较小、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5日23时许,上诉人贾某某酒后在兰州市城关区定西南路“长城·山海南苑”1号楼2603室家中,与妻子魏薇发生争执、厮打,后魏薇报警。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团结新村派出所民警王禹钦、协警王亚彬前往处警时,民警王禹钦遭到上诉人贾某某的殴打。经诊断,王禹钦面部左侧软组织挫伤、左眼球视网膜震荡。案发后,上诉人贾某某亲属通过赔偿损失等获得王禹钦谅解。认定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情况说明、处警经过、破案及抓获经过等,证实2017年2月15日23时许,民警王禹钦在值班期间接到群众魏薇口头报警,称在家中被丈夫贾某某殴打。即和协警王亚彬赶往现场在处警过程中,遭到贾某某殴打。后将贾某某抓获归案。2、民警王禹钦的证言,证明2017年2月15日23时许值班时,一名鼻孔流血、赤足、穿睡衣的女子来报警,哭着说她丈夫酒后在家打她。其和协警王亚彬在该女子的带领下去隔壁“长城·山海南苑”小区1号楼2603室了解情况。进门后看见满地是血,一名年轻男子看见着警服的自己和协警王亚彬后,情绪非常激动,吼叫、质问“你们来干啥,谁让你们来的,给我滚出去!”其闻到一身酒气,告知有人报警,我们要正常处警,他一边看自己警号,一边用双手在自己胸口推了一把,其口头制止时,他用右手在其左脸上扇了一巴掌,被他母亲拉开后,又骂骂咧咧地冲过来用左手在其右脸上扇了一巴掌,后被其和协警王亚彬控制了起来。自己脸被打肿、嘴里破了。3、协警王亚彬的证言,证明其和民警王禹钦随报警女子到她家后,一名醉酒男子冲着二人大喊:你们来干啥,给老子滚出去!王禹钦劝其控制情绪时被该男子用手推搡了两下,随后用右手打王禹钦左脸上,继续劝导时又用左手打王禹钦右脸上,同时用语言谩骂侮辱,还冲过来抢夺自己摄像取证的手机,后被二人强行带回派出所。王禹钦被打后脸部明显肿胀。4、证人魏薇的证言,证明2017年2月15日21时许,丈夫贾某某醉醺醺回来质问为啥给他爸打电话并骂自己、打孩子,二人发生冲突,厮打中自己鼻子流血了,地上都是血,吓坏了顾不上穿鞋直接跑到隔壁派出所报警求助。二名身着警服的警察随其来到家里,贾某某很生气地冲过来对警察大喊大叫着让警察滚出去,自己吓得退躲到楼梯拐角处。贾某某吼叫的声音很大,里面乱成一团,还听见贾某某吼着说“我就袭警了,就打你了怎么了!”后来贾某某被警察押走了。5、门诊病历,证明经医院诊断,民警王禹钦面部左侧软组织挫伤、左眼球视网膜震荡。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现场位于兰州市城关区定西南路“长城·山海南苑”小区1号楼2603室,为变动现场,室内未见明显异常。7、视频截图、视听资料显示,现场室内地面到处是点状血迹。一年轻男子对一着警服的男子喊叫、用双手推搡、后用右手抽打脸部一下,在一妇女拉劝过程中又用左手抽打警察脸部一下,在该男子冲向警察继续施暴时被警察制服。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后经组织照片混杂辨认,王禹钦、王亚彬分别确认上诉人贾某某就是二人处警时殴打王禹钦的男子;经上诉人贾某某指认,定西南路“长城·山海南苑”小区1号楼2603室客厅就是其殴打警察的地方。9、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出具的证明、人民警察证,证实王禹钦系团结新村派出所在职民警。10、上诉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供认案发当晚酒后回到家中,因妻子魏薇埋怨回家太迟而发生争吵,其打了妻子耳光,妻子将其左面部及脖颈处抓伤。自己感到很委屈把塑料糖果盒摔在地上,碎片将右手划伤流血,又用左拳击打客厅大门致左手部分肿胀。妻子遂打电话将母亲叫来,其更加恼火继续发生争执。过了一会妻子领着二名警察来到家中,其看见后十分生气认为属于家事,警察上门干什么,不愿配合警察的询问,冲上去对他们大喊大叫,并看了其中一名的警号。当戴警号的警察继续询问时,自己在他脸上扇了耳光。另一名警察在用手机对其进行拍照。后被带到派出所的。在处警过程中民警未对其进行人身攻击或殴打。11、谅解书,证明王禹钦表示鉴于贾某某的母亲多次向其赔情道歉,其仅代表个人对贾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证据,已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出示、宣读并质证,上诉人未提出异议,在二审期间未提出新的证据,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有效,与本案紧密关联,故依法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贾某某所提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贾某某酒后在家中与妻子发生争执、厮打,其妻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赤足报警求助,当人民警察赶到现场依法处置时,非但拒不配合,反而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其系暴力袭警,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原审判决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自愿认罪,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量刑适当。故其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贾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柴周鸿审 判 员 陈 建代理审判员 马 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洁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