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行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巫天洪周德秀与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天洪,周德秀,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6行初117号原告巫天洪,男,汉族,1963年4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九龙坡区。原告周德秀,女,汉族,1963年1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梁明山,重庆市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直港大道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000000092933649。法定代表人蒋峰,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志刚,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张超,该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代理。原告巫天洪、周德秀诉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巫天洪、周德秀于2017年7月24日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巫天洪、周德秀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天洪、周德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巫天洪、周德秀负担。审 判 长 沈迎春人民陪审员 李忠娅人民陪审员 刘 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