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302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谢代学与阿克苏地区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图木舒克分公司、阿克苏地区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代学,阿克苏地区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图木舒克分公司,阿克苏地区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302民初272号原告:谢代学,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住图木舒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华,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克苏地区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图木舒克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图木舒克市。代表人:刘书显,经理。被告:阿克苏地区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市。法定代表人:刘宝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上海市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雍,男,1961年12月1日出生,住阿克苏市。原告谢代学与被告阿克苏地区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图木舒克分公司(以下简称阿克苏建筑公司图市分公司)、阿克苏地区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阿克苏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谢代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砂石料款11550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1911.96元,合计137415.9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11年4月,被告阿克苏建筑公司图市分公司中标承建图市棉纺厂建设工程,因工程建设施工需要,被告累计从原告处赊购砂石料,应付货款及运费224403元。2015年1月20日,被告阿克苏建筑公司图市分公司会计金丽娟、负责人刘书显联名以被告阿克苏建筑公司图市分公司的名义向原告出具欠条“图市棉纺厂工程欠谢代学砂石料及运费224403元”,刘书显承诺2015年5月30日付清该笔欠款。2011年5月至2015年1月,被告累计向原告付款110000元,尚欠114403元至今未付。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借口拖延,已构成违约,被告应当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事实,当事人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根据原告确认的砂石料运至的工地是图市木舒克市棉纺厂,图木舒克市棉纺厂即图木舒克疆绒纺织有限公司的疆农农产品物流市场园区建设项目(5万锭精纺厂主厂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2015)兵三终字第00061号终审判决,确认2011年3月28日,被告阿克苏建筑公司中标承建了图木舒克疆绒纺织有限公司的疆农农产品物流市场园区建设项目(5万锭精纺厂主厂房),被告阿克苏建筑公司又以内部承包合同的形式将该工程转包给不是被告阿克苏建筑公司职员的刘书显。被告阿克苏建筑公司图市分公司于2012年3月6日成立。2011年刘书显在以个人名义承包图木舒克疆绒纺织有限公司的疆农农产品物流市场园区建设项目(5万锭精纺厂主厂房)时,被告阿克苏建筑公司图市分公司还未成立,应当认定原告与被告阿克苏建筑公司图市分公司、阿克苏建筑公司之间没有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故被告阿克苏建筑公司图市分公司、阿克苏建筑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谢代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48元、公告费254.8元,合计3302.8元(原告谢代学已预交),由原告谢代学负担254.8元,退还原告谢代学3048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俊明审 判 员 鲁红梅代理审判员 周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兴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