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2执3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傅延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傅延琴,范雪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02执3739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宾虹路西京大厦1幢1320室,组织机构代码:57532935X。法定代表人陈卫星。被执行人傅延琴,女,1971年3月28日出生,住。被执行人范雪林,男,1970年8月5日出生,住建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702民初4821号民事判决书,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傅延琴、范雪林的银行存款1113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胡建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汤 静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号(2017)浙0702执3739号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各一份受送达人金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地址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收到送达文书后签名盖章将此证及时寄回本院执行局。填发人:胡建红送达人:胡建红、汤静注:①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办理;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办理。②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0702执3739号金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傅延琴、范雪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7)浙0702执3739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执行人傅延琴、范雪林名下的位于的房屋产权(产权证号:),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月日起至2020年月日止)。附:(2017)浙0702执3739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年月日本院地址:金华市兰溪街210号邮编:321017联系人:胡建红联系电话:8246****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0702执3739号金华市车管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傅延琴、范雪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7)浙0702执3739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执行人傅延琴、范雪林名下的车牌为汽车,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7年月日起至2019年月日止)。附:(2017)浙0702执3739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年月日本院地址:金华市兰溪街210号邮编:321017联系人:胡建红联系电话:8246****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号(2017)浙0702执3739号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各一份受送达人金华市车管所送达地址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收到送达文书后签名盖章将此证及时寄回本院执行局。填发人:胡建红送达人:胡建红、汤静注:①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办理;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办理。②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