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民终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徐微超、丽水市德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微超,丽水市德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由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民终7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微超,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邦根,浙江泽厚(丽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丽水市德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联合管理人),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括苍路163号4楼。诉讼代表人:张笑俏,该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淑华,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柏松,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微超因与被上诉人丽水市德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联合管理人)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不服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16)浙1102民初6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微超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徐微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微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依法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徐微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海燕审 判 员 丁悦琛审 判 员 陈俊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何 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