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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2民初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虞敏与秦翔、丁晓剑、金坛市联祥服装面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敏,秦翔,丁晓剑,金坛市联祥服装面料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82民初1396号原告:虞敏,男,汉族,1985年10月3日生,住常州市金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文平,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翔,男,汉族,1987年3月16日生,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丁晓剑,男,汉族,1985年1月1日生,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金坛市联祥服装面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河口村72号。法定代表人:秦瑞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虞敏与被告秦翔、丁晓剑、金坛市联祥服装面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虞敏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文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翔、丁晓剑、金坛市联祥服装面料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虞敏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秦翔、丁晓剑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原告为被告秦翔、丁晓剑因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常州支行)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原告担保)到期不还垫付的借款本息927694.59元,并承担以927694.59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9月5日起至还清为止的利息;被告金坛市联祥服装面料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为:被告秦翔、丁晓剑夫妻二人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民生银行常州支行借款人民币100万元,请求我帮助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秦翔、丁晓剑突然失去联系,银行让我履行担保责任,我共计垫付借款本息927694.59元,后我多次找被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处理。被告秦翔、丁晓剑、金坛市联祥服装面料有限公司未答辩也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5日,秦翔、丁晓剑共同向民生银行常州支行借款1000000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虞敏、金坛市联祥服装面料有限公司、金坛市天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共同担保,并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借款期间一年,于2014年8月15日归还。借款期限届满后,民生银行常州支行无法与秦翔、丁晓剑取得联系,经向担保人催要,虞敏于2014年9月5日归还借款本金904598.50元、利息15242.83元、罚息7853.26元,合计归还贷款本息927694.59元。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凭证、扣款回单、个人汇款凭证、银行情况说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秦翔、丁晓剑向民生银行常州支行借款并由虞敏、金坛市联祥服装面料有限公司、金坛市天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秦翔、丁晓剑未履行还款义务,虞敏承担了相应的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秦翔、丁晓剑追偿。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金坛市联祥服装面料有限公司、金坛市天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作为没有约定分担比列的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虞敏不能向秦翔、丁晓剑追偿的部分,金坛市联祥服装面料有限公司应当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金坛市联祥服装面料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以向秦翔、丁晓剑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秦翔、丁晓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虞敏人民币927694.59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9月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如秦翔、丁晓剑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义务,被告金坛市联祥服装面料有限公司对该未履行部分的债务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13077元,由被告秦翔、丁晓剑、金坛市联祥服装面料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己预交,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原告)。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 辑人民陪审员  朱小华人民陪审员  李长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符益馨书 记 员  朱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