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3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袁文宾、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文宾,XX,黄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3执195号申请执行人:袁文宾,男,1969年6月11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工商户,住上高县。申请执行人:XX,男,1983年7月4日生,汉族,上高县人,无业,住上高县。被执行人:黄小勇,男,1979年10月4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本院在执行袁文宾申请执行XX、黄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XX、黄小勇无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期限举证通知书,至今尚未举证。依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敏然审判员 陈富江审判员 李任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