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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3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袁文宾、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文宾,XX,黄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3执195号申请执行人:袁文宾,男,1969年6月11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工商户,住上高县。申请执行人:XX,男,1983年7月4日生,汉族,上高县人,无业,住上高县。被执行人:黄小勇,男,1979年10月4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本院在执行袁文宾申请执行XX、黄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XX、黄小勇无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期限举证通知书,至今尚未举证。依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敏然审判员  陈富江审判员  李任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