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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6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6402缪建军与吕信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建军,吕信国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6402号原告:缪建军,男,196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吕信国,男,195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缪建军与被告吕信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并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缪建军、被告吕信国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缪建军书面请求撤回对被告吕信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吕信国的起诉,系其自主处分民事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建军撤回对被告吕信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缪建军负担。审判员  柳心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筱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