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02民初8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姜凌云与叶瑜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凌云,叶瑜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8136号原告:姜凌云,女,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潘学军,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潘志刚,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瑜萍,女,197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姜凌云与被告叶瑜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姜凌云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凌云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4元,由原告姜凌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珠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