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8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姜凌云与叶瑜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凌云,叶瑜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8136号原告:姜凌云,女,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潘学军,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潘志刚,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瑜萍,女,197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姜凌云与被告叶瑜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姜凌云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凌云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4元,由原告姜凌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珠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