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乔文学与刘忠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文学,刘忠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执88号申请执行人乔文学,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被执行人刘忠生,男,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关于乔文学与刘忠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驻马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驻仲裁字第7012号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乔文学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刘忠生住所地及其财产所在地在确山县人民法院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驻马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驻仲裁字第7012号裁决书,由确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琳璘审判员 吕玉宝审判员 谭清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