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04民初37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兰与房永杰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兰,房永杰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3741号之一原告:李兰,女,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华,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房永杰,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现住合肥市蜀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军,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欢欢,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兰与被告房永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兰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00元,由李兰负担。审 判 长  李建莉人民陪审员  陈 蕾人民陪审员  宁笑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孟丹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