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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刑初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吕界、周礼各非法捕捞水产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吕界,周礼各

案由

非法捕捞水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72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吕界,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小学文化,渔民,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2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黄光业,浙江中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苍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周礼各,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小学文化,渔民,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2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6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吕界、周礼各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加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吕界、周礼各,辩护人黄光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4日开始,被告人郑吕界、周礼各在明知海洋渔业处于禁渔期内,经过商量后驾驶渔船到苍南县大渔湾附近海域使用漂流单片刺网网具捕捞龙头鱼。同年5月25日11时,苍南县海洋与渔业执法人员在苍南县大渔湾附近海域执法检查时,查获正在捕捞作业的被告人郑吕界、周礼各,同时起获被告人郑吕界、周礼各使用的渔具及渔获的龙头鱼。经测量,被告人郑吕界、周礼各用于捕捞龙头鱼的漂流单片刺网网具最小网目尺寸为40毫米。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吕界、周礼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归案经过、情况说明、现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称量笔录、网具网目尺寸认定书、扣押清单、浙海渔政[2017]3号文件、农业部通告[2013]1号文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吕界、周礼各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结伙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郑吕界、周礼各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均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郑吕界、周礼各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辩护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郑吕界、周礼各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吕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周礼各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扣押于苍南县公安局的作案工具渔具18张、绞网机1台、三无船舶1艘,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民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黄崇彬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