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7民初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庞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07民初910号原告:庞某某,女,198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刘家台乡刘家台村**号。委托代理人:王红,保定市满城区燕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刘家台乡刘家台村**号。委托代理人:陈海霞,保定市满城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庞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红,被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海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庞某某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要求依法分割婚后共同财产轿车一辆,养牛场一处,约200000元;3、婚生女儿陈某甲随原告生活,儿子陈某乙随被告生活,抚养费各自负担;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3月1日登记结婚,2005年10月20日生女儿陈铭华,2007年9月20日生儿子陈某丙。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争吵,各种事情无法进行有效的沟通,特别是2015年春节后,被告无端将原告痛打一顿,原告离家外出打工,与被告分居至今。原、被告双方婚前婚后均没有建立起真正的感情基础,致使两人的感情彻底破裂,已没有和好的可能。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已有十三年的感情基础,生活中被告在外打工,原告在家抚养两个孩子以及照顾被告的父母。2015年两人发生矛盾是因为被告的父亲发生交通事故,肇事方是原告的亲戚,因为赔偿数额上发生分歧,导致产生矛盾,这件事情已经解决,并不影响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原告在外打工,被告及家人和亲戚前后十一次左右劝说原告回家,希望原告从孩子的角度考虑能够回心转意。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十余年,双方应建立起一定感情。原告主张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原、被告结婚后生育有两个子女,双方应从孩子的成长出发,多为两个孩子的未来考虑。为了家庭稳定,子女健康成长有一个较好的家庭环境,以判决双方不予离婚为妥,故对原告离婚主张,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庞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庞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兰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艺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