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2执1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璨、于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璨,于强,于友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2执1069号申请执行人张璨,男,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于强,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于友芬,女,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璨与被执行人于强、于友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于强、于友芬有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于强、于友芬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2381.93元,期限为十二个月;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物资,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肖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史展辉 关注公众号“”